信用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在决定是否申请信用体系认证之前,可以向合法信用评价机构索阅有关制度的住处包括信用机构认证规则、公开文件、认证标准、认证证书、信用报告样式、各项规定、其它有关资料(这些资料都免费提供)。 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类别
信用认证审核时间推荐表
信用机构认证规则 第五部分:信用机构认证规则 5.1 认证规则概述 5.1.1 为有序、有效地对信用评价机构实施信用认证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5.1.2 本手册是信用评价机构,对受信组织实施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认证、品牌认证、信用等级认证、行业信用评价等有关规定。 5.2 认证机构职权 信用评价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取得专业信用执业资格证书的信用评价机构,具有依据信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它公认的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对受审核方建立的信用体系进行审核评定,颁发“信用认证证书”和“信用认证报告”。 5.3 认证机构保密制度 信用评价机构承诺把组织所有与认证有关的受控文件和信息视为秘密,做到“保密”。 5.3.1 信用评价机构对在认证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申请人的书面同意,信用评价机构均不对外透露其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 5.3.2 信用评价机构所有与认证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所有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均须对在认证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的信息给予保密。 5.3.3 信用评价机构应保密的信息包括: a) 申请人申请信用认证的资料及文件; b) 审核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c) 申请人档案; d) 其它专门确定的保密信息。 5.3.4 在下列情况下,信用评价机构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a) 得到被申请人的书面同意; b) 履行法定责任。 5.3.5 下列信息不属于信用评价机构保密范围: a) 在出版物上公布的关于获准认证状态的信息; b) 某组织被认证、拒绝认证、暂缓认证、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事实及认证范围的详细情况; c) 申请人或获得认证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 d) 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公开信息。 5.4 认证机构对公正性的控制要求 5.4.1 为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信用评价机构不对申请认证的组织提供咨询服务,与任何咨询机构也没有共同的利益关系。不提供推荐及咨询报价、对咨询机构没有任何与认证相关的承诺,咨询和认证评价两种业务无任何联系。同时严格控制相关方的活动,以避免影响认证评价工作的公正性。 5.4.2 信用评价机构的审核员不得应组织之邀为其提供内部管理体系审核方便;曾在最近的一年内向认证的组织提供过咨询或内部审核服务未满一年的咨询机构或认证审核员不能参与审核或其他认证。信用评价机构不得将认证审核外包给咨询机构。 5.4.3 信用评价机构在方针政策制定、审核过程及认证决定等方面,充分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 5.4.4 凡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信用评价机构认证要求的组织,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有权获得认证的权利。 5.4.5 信用评价机构的认证决定由具备能力且未参与相关审核的信用管理师、注册信用师、审计信用师作出。 5.4.6 当信用评价机构需要以共同拥有所有权或合同安排的方式,与其他法律实体合作时,将要求这些相关机构的活动也不得损害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5.4.7 信用评价机构不接受任何影响认证工作公正性的经济资助。 5.4.8 信用评价机构的认证相关人员,在参与认证决定、从事审核或处理申、 投诉前均须签署“公正性与保密声明”,承诺遵守各项公正性及保密守则,主动报告本人及所在机构与工作对象之间存在的或潜在的行政、经济、商务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并对公正性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威胁的,应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凡有利益冲突可能的人员均应主动回避,在能够证明没有利益冲突之后再使用这些人员。 5.4.9 信用评价机构要求所有可能影响认证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损害认证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 5.4.10 当某种关系对信用评价机构认证活动的公正性构成不可接受的威胁时,不提供认证。 5.4.11 信用评价机构的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不附加过分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以申请方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已认证组织的数量作为提供认证服务的条件。 5.4.12 信用评价机构不对另一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进行认证。 5.5 认证范围 信用评价机构将严格遵守认证认可规则的要求,只在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执业资格证书核准的服务范围内提供信用认证服务。 5.6 认证收费 信用评价机构严格执行信用认证收费参考标准,杜绝各种高收费或压价竞争行为。 5.7 认证合同 信用评价机构必须按照标准合同文本向申请者签定《信用认证合同》,保障申请方的合法权益。 5.8 认证证书、信用报告 信用评价机构根据组织自愿申请的原则,根据认证程序完成各项认证步骤,对受审核方的体系评定合格后,颁发相关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通过认证的组织给予注册备案和对外公告,及时在中国企业信用网(www.ce9000.com)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对外公布获证名录。认证证书具有协议成员国组织间互认的效力。 5.9 不属于认证机构的责任 组织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中违反本规则或违反《信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而导致的损失,信用评价机构及注册备案机构将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这些损失包括客户要求的索赔,利润、业务、信誉等方面的下降。 5.10 赔偿 由于组织违反本规则及《信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而引起对信用评价机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由组织承担。这些损失包括法律费用、利润、业务、信誉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争端、民事诉讼、客户索赔等。由于工作人员、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工作疏忽或失职而给组织造成损失的,由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对该项目收取的认证费用。 组织不得转让或以其它方式改变信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权。 5.12 组织的责任 5.12.1 组织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5.12.2 在申请书上签名盖章以声明和确认组织将遵守本规则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同时确保所填信息的真实性。 5.12.3 组织应有固定的地址,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申请书、调查表上说明认证所涉及的范围等。 5.12.4 应向信用评价机构提供管理体系受控文件(宜在现场审核前一个月提交以便进行文件评审)。 注:组织应以文件化的规定确保其管理评审和覆盖全体系的内部信用审核且至少以每两次之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频率有效开展,并能证明在安排审核之前,已进行了一次覆盖体系所有要素的完整内部审核。 5.12.5 在审核进行期间,不要对已批准发布的文件作较大的更改,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可书面呈报信用评价机构,说明这种更改对组织的认证和认证证书、信用报告不产生影响。 5.12.6 组织信用管理体系的较大更改应及时通知信用评价机构。 5.12.7 组织在依据认证证书、信用报告供应及销售时,要确认信用评价机构颁发的证书、报告所包括产品、服务的范围。 5.12.8 组织在向客户提供超出认证范围的产品和服务时,应清楚地加以说明认证的范围,以避免误导。 5.12.9 组织应与信用评价机构建立联系,定期进行信息通报。证明组织的体系在认证范围内正常运行,证实组织将承担责任至证书、报告使用权终止。同时应及时向信用评价机构通报发生的信用事故、顾客重大投诉等情况。 5.12.10 在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有效期届满之后,组织若希望继续持有信用评价机构颁发的信用认证证书,则应向信用评价机构做出书面复评申请并签订《信用认证复评合同》,及时接受信用评价机构审计信用师对组织的复评审核。 5.12.11 组织应任命一位管理者代表负责与信用评价机构进行与认证管理有关工作的联系。在信用评价机构的代表每次访问中负责陪同,该代表签署的有关认证的文件应是有效的。 5.12.12 自愿交纳认证及年检费用。 5.13 认证机构的责任 5.13.1 受理组织信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品牌认证、企业信用等级认证及质量、合同、服务信用评价等申请并负责实施审核。 5.13.2 颁发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在中国企业信用网(www.ce9000.com)及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布认证合格组织名录及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5.13.3 对获得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的组织进行监督,按“监督审核程序”派审核组定期到组织中监督,一年至少一次(见《监督审核程序》)。根据认证范围检查程序运作及其所提供的服务、证书、报告、标志的使用情况、认证规则遵守情况、顾客投诉情况、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等。第一次监督在初审结束后的8~10个月内进行,其后监督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 5.13.4 不泄露与组织有关的机密。 5.13.5 及时通知组织有关客户对其的投诉信息,并就此进行调查。 5.13.6 认证标准的更改应及时通知组织。 5.14 认证审核及认证的批准 在受理申请方认证申请后,信用评价机构将于约定现场审核之前的10天之间向组织发出《审核评价通知书》、《文件检查报告》、《审核计划》等文件。组织对审核就信用体系文件及活动所提出的不符合项制订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验证满意后, 推荐组织认证注册。 在审核过程中,关注组织的体系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如出现信用事故、结构投诉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不合格,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要求等,审核组将终止审核,不予推荐认证注册。 5.15 证书、标志的管理 5.15.1 信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是信用评价机构的合法授权拥有者,任何人或机构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认证标志,否则为违法行为。 5.15.2 组织在取得认证合格后,可以在商务活动,标书,其它宣传材料,网络、电视、报刊、移动媒体,展览会议等上使用信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信用报告,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它容易引起误认为证明产品合格的地方使用本标志。 5.15.3 证书、标志的使用详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5.16 证书、报告的变更 在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内容的变更。 5.16.1 认证范围(包括产品/服务)变更。 5.16.2 获证方的名称、地址因合法理由变更。 5.16.3 认证标准变更 属以上情况之一的,获证方应: 1)向信用评价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2)接受对变更范围的审核(简单的名称变更等可不做审核)。 3)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信用评价机构按规定接受申请、进行审核、审定、换发证书、报告,获证方在领取新证书、报告的同时将原证书、报告交回信用评价机构。 认证/复评/监督审核中,在受审核方的某个可与其公司本部及其它部分界定的服务、产品等管理体系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时,经受审核方管理者代表同意,可导致认证范围的缩小。 5.17 证书、报告的临时失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机构将暂停组织使用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和认证标志: 5.17.1 组织未经信用评价机构批准,对获准认证的体系进行了更改,并且该项更改将影响到组织的体系认证资格。 5.17.2 获证组织没能遵守其同信用评价机构签订的认证/复评合同的条款。 5.17.3 信用评价机构认为获证组织没能保持和履行本规定的要求。 5.17.4 获证组织未能如期交付监督审核费,且指出后未及时纠正。 5.17.5 无恰当的理由推迟监督审核,以至于间隔期超过半年以上,仍未能实施监督。或获证组织暂停经营超过3个月以上,经信用评价机构同意推迟1-2个月(两次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 5.17.6 获证组织对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和认证标志等的使用不符合信用评价机构的规定,且未实施及时有效整改的。 5.17.7 监督审核或不定期抽查中发现不符合,在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但严重程度尚不能构成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 5.17.8 获证组织出现信用事故处于整改期间。 获证组织由于上述中的某一项不符合而被暂停认证资格后,能及时将不符合纠正,并向信用评价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者,审核部安排审核组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或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项已得到有效的纠正,可恢复其认证注册资格,退还其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 5.18 证书、报告的失效 5.18.1 撤销认证证书、信用报告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机构应撤销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持有者使用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和认证标志的资格,收回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 a) 暂停体系认证资格的通知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信用认证证书、报告持有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的。 b) 监督审核或不定期抽查中发现证书、报告持有者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经指出后,未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c) 出卖或转借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认证标志的。 d) 用户及相关方普遍反映存在严重信用问题,或存在严重投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并经信用评价机构调查属实的。 e) 发生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资格情况的。 被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组织,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信用认证申请。 5.18.2 注销认证证书、信用报告的条件 对于获证组织因某种原因而不愿继续持有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并提出注销证书申请时,信用评价机构接受其申请,并在该组织信用提示信息中留档。 5.19 证书、报告失效的执行 终止或限制组织证书的决定将由信用评价机构做出。决定、理由及处理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组织。对认证证书、信用报告的终止,若组织没有提出申诉或申诉无效组织应立即自觉执行,并在该组织信用提示信息中留档。 5.19.1 停止以任何形式使用证书、报告和认证标志及与认证有关的其它材料。 5.19.2 停止含有认证意义的业务及停止向外界提供任何与有关联的事项。 5.19.3 通知所有以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为合同条件的客户该证书、报告失效。 5.20 申诉 组织对信用评价机构做出的决定(包括不予认证,证书、报告失效等)不满意时,可向提出申诉。 5.20.1 信用评价机构自收到申诉至做出决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方。 5.20.2 组织对处理决定仍不满意时,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向 申诉,并准备各种所需文件、材料。 5.20.3 组织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时,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起诉。 5.21 更改 本规则由中国企业信用网评审委员会进行更改。当更改不影响组织的信用认证标志及证书、报告的使用,可不通知组织。当更改本规则并要求组织符合新规则时最少于正式执行的三个月前通知组织。 5.22 注册 信用认证证书将在信用评价机构对认证/复评中提出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进行了满意验证后的15-45天内颁发。信用评价机构随时向公众开放备查注册组织的资料 (组织名称、所认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证书的有效期等)并在中国企业信用网(www.ce9000.com)上定期发布认证组织名录。获证组织可在中国企业信用网(www.ce9000.com)查询获证组织名录。 5.23 通知方式 信用评价机构依据本规则发出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并有信用评价机构的总经理签名,通知送发或邮寄到组织。 5.24 对认证机构的监督 信用评价机构授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国务院纠风办、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企业信用网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公正性实施监督。 第六部分:信用认证申请受理程序 具体的信用认证过程总体上分为五个阶段:认证申请、受理申请、认证审核、审批与注册发证、监督管理。 ![]() ![]() ![]() ![]() 第七部分:信用认证收费规则 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构以品牌、信誉、质量、服务为主要竞争手段,着力保证信用认证的有效性、权威性,努力促进信用认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自觉执行全国信用机构联席会统一价格政策,根据《信用管理体系认证价格规定》,设定信用管理认证评定费用。 7.1 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根据申请认证组织管理因素复杂程度和星级认证、安全投资区、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认证的不同,分别设定全国平均价(各地信用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整见其附件): 2.员工人数在31-60人,审核平均价为13800元(含信用等级认证); 3.员工人数在61-130人,审核平均价为16800元(含信用等级认证); 4.员工人数在131-260人,审核平均价为18800元(含信用等级认证); 5.员工人数在26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1500元。 7.2 交通费及住宿费 审核组来往企业和相关单位的交通费及住宿费;其他费用如质量检测、验证取证等;由企业负责,实报实销。 7.3 监督审核 认证证书注册后,在三年有效期内,由信用评价机构进行年度监审,年度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 7.4 期满重新认证 证书到期需要重新认证的组织,须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与信用评价机构重新签定认证合同。 7.5 收费时间 7.5.1 认证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7.5.2 监督审核费用在每次监督审核前30日内支付。 7.5.3 证书加印费在加印证书之前支付(副本每套100元)。 第八部分:信用认证服务标准 “信用”同“商标”一样,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依据科学的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和合法信用评价机构的认证把企业的“无形资产”转换成客户“看得见、模得着”的“有形资本”;通过完善的认证服务保障体系放大“有形资本(信用认证证书)”的信用价值,从而为受信组织带来更好的社会形象,更高的经济效益。 8.1.1 信用体系认证证书:1套(含信用等级认证证书) 8.1.2 品牌认证证书:1套(含信用等级认证证书) 8.1.3 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认证证书:1本 8.1.4 信用认证报告:一份(认证机构对信用认证报告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1.5 信用认证合同:一份(保障被认证方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认证带来损失) 8.3 品牌推广: 8.3.1 中国企业信用网(www.ce9000.com)公示和查询 8.3.2 赠交易平台 8.3.3 赠信用代码 8.3.4 赠单位信用档案(录入“中国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搜索查询) 8.3.5 在网络媒体宣传、推广 第九部分:最新信用认证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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