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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中级法院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日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免产生不利后果。

 

  为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发挥征信系统的约束力和震慑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促进社会诚信,日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与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全市两级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对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工商部门企业征信管理系统签署联合意见,决定将20133月底之前立案执行已超过3个月的未结执行案件、历年程序终结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25日前一次性分别提供给上述两家单位;自20134月起,立案执行超过3个月的未结执行案件、历年程序终结案件以及结案信息(指有效执结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月动态采集,于当月25日前提供给上述两家单位。两个征信系统在采集到上述信息后,将分别形成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在获得金融信贷、办理工商登记等方面予以约束。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中级法院执行局负责人郑重劝诫和告诫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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