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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台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广东省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办法提出建公共联合征信系统,规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被认定拖欠或者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3个月以上将被列为“严重失信”,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较重失信”。对于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有关部门将严格限制其项目申报、招标、用地、环评等行为。办法明确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包括:社会法人在工商登记、项目建设、税费缴纳、合同履约、产品与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劳动保障、资质资格评定和审核、统计调查、价格行为、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信贷融资、投保索赔等领域的信用信息。在办法中,信用信息被划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其中不良信用信息又分为“严重”、“较重”、“一般”三个层级。记者发现,“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为红牌”,“被认定拖欠或者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3个月以上”,“税务机关认定偷税、抗税、骗税,或因拖欠税款被税务机关公告”,“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恶意拖欠贷款本息12个月以上”等情形都将被列为“严重失信”。在守信激励方面,对于拥有此项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且无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等社会法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机构可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或免除各类检查。而对于严重失信行为,有关部门在其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核准、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时,将予以严格限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金融业务。办法还提出该省各行业和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全面记录社会法人的信用信息,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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