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昨日转发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已在2012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今后个人可以每年免费查询两次自己的信用报告,不良征信记录保存的年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后删除。
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条例》还明确,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第三方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同时,新政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抹除2009年10月前的不良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条例》规定,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和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