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企业[2006]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厅(局、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有关规定,我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号)。目前,各地正在积极贯彻落实,相关工作已全面展开。
为使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的审批工作真正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程序简化,高效透明,我委对审批报送的材料进行统一规范,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切实履行好职责。同时,要将规范担保市场准入与促进本地区担保业健康发展,加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遇到有关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上报我委。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