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信息,截至2015年6月30日,2013年度全国企业年报公示率为87.55%,2014年度为85.1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访问量累计达到30.41亿人次,查询量12.25亿人次。这一组数据表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也在逐步扩大,围绕企业信息公示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构想也正逐步实现。笔者认为,作为企业信息公示核心的年报,将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年报是企业信用水平最基本的表现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等。”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说,2014年查处虚假宣传、伪造厂名厂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明显主动失信违法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比例达24.49%。这一比例也佐证了当前企业信用水平偏低的现状和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迫切性。
一般来说,企业自身的信用水平主要由客观的信用能力和主观的信用意识两方面决定。经营规模、资本实力、管理制度等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具备良好的信用;经营管理者的能力强弱、职业道德及外部监管制度等,则制约和影响着企业的信用意识。从目前来看,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这两个方面都比较欠缺,受客观条件限制,通过提升企业的信用能力来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可能需要经历企业与市场经济环境同步发展的漫长历程。通过强化企业的信用意识来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则能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而能否及时、主动、真实地申报年报,又是企业信用意识最基本的表现。从这个角度来看,年报是企业自身信用水平最基本的表现。
年报是企业信用评价最基本的载体
虽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确立了“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等目标,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内容、采集、使用等尚未有明确规定。企业信用信息分散于多个部门、系统,共享程度低、整合难度大,造成企业信用的社会评价、外部监管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体系。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存续状态信息、出资信息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相关信息等。相较于以往企业信用信息收集、评价与监管中存在的多部门各自为战的局面(如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出台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企业征信服务等),企业年报具有信息归集范围宽、公开程度高等优点。虽然企业在填报年报信息时可能存在错报漏报、弄虚作假等情形,但随着年报抽查制度的建立完善以及社会诚信意识的普遍提高,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可以得到有效保障。可以说,年报是当前企业信用评价最基本的载体。
年报是企业信用监管最基本的依据
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来说,企业信用监管是指根据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和市场退出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而实施管理的一种监管方式,目标是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随着随机抽查机制的推广、完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模式必然会转向以信用监管为主。因此,作为企业信用水平最基本表现和企业信用评价最基本载体的年报,也必然成为企业信用监管的基本依据。
年报也有助于促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完善,有助于推动建立社会共治的企业监管新局面。按照《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转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这一规定意味着“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模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操作规范。
诚然,企业年报制度还处在不断摸索、不断完善阶段,诸如经营异常名录的惩戒作用是否有效还有待实践检验,市场主体、政府监管部门也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磨合、对接,但作为核心的年报,其在企业信用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和优势必将愈发突出 |